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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3-03-22 10:59
来源:
中国纪检监察报
模糊性是语词的常见属性,客观地存在于语言当中。在法律领域,模糊语词的运用比较常见,在立法和法律适用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。在审查调查工作中,谈话笔录(包括狭义上的谈话笔录、讯问笔录、询问笔录)源自被谈话人的言语表述,必然会用到模糊语词,而办案人员在整理加工、提炼概括谈话内容以形成笔录时,也要围绕证明目的和证据标准对模糊语词作出选择与确认。因此,正确看待笔录中模糊语词存在的必然性与合理性,审慎、规范使用模糊语词,对提高笔录质量具有重要意义。
实践中,笔录中常用的模糊语词主要有表示模态的动词,如“可能”“可以”“应当”;形容词如“明显”“有效”“最大的可能”;副词如“尽量”“大概”“左右”“一般”“不久”;数量词如“部分”“多数”“较少”;代词如“其他”“等”“等等”;连词如“或”;介词如“以上(以下)”“以内(以外)”。使用模糊语词的意义在于:一是体现事实认知的递进性,事实认定必然是一个由浅入深、去伪存真的过程,随着办案程序的逐步推进,调查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程度也逐渐提高,模糊语词能够增强法律语言的灵活性和延展性,在案件初期奠定事实基础的同时,为后期全面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预留空间;二是体现谈话工作的规范性,对被谈话人提出的一些无法给予明确答复的问题,如被谈话人询问自己认罪认罚后会得到什么处理,根据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》,谈话人员只能答复“可以从宽”,并解释“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”,这种模糊表达恰恰是谈话工作合法规范的体现。
在笔录中使用模糊语词,需要注意以下几点:
考虑不同类型案件取证要求的差异性。实践中,由于不同类型案件在审查调查措施运用、处分(处罚)结果等方面的不同,纪、法、罪三类案件的证据标准也具有差异性,因此违纪案件笔录中模糊语词的使用相对灵活,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模糊语词的使用则需谨慎。例如,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时消费名贵白酒,根据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,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即构成违纪,消费金额的多少仅是判断情节轻重的依据,因此笔录中“晚餐时喝的可能是茅台或五粮液”的表述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;但如果被调查人长期、大量收受名贵白酒,则有可能构成受贿犯罪,按照贪贿犯罪“情节 数额”的定罪处罚标准,收受财物的多少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,若是对名贵白酒的品牌、数量和价格等方面的供述存在模糊,如“收的可能是茅台或五粮液”“这些年大概一共收了5至6箱茅台酒”等,这对于笔录的证明效力来说是不充分的。
构成要件要素尽量不使用模糊语词。认定某一行为构成违纪、违法或犯罪,该行为必须符合纪法规范所规定的表明违纪违法性的各种要素,比如主体、行为和责任;行为所造成的侵害结果、危险结果;特定的行为状况与条件、特定的行为时间与地点、特定的行为对象与手段等。在描述上述构成要件要素时,笔录用词需要清晰准确,尽量不使用“大概”“可能”“好像”等带有推断、假设、预测性质的模糊语词,以免影响笔录的证据效力;但是,对于描述环境、铺垫背景、丰富叙事情节等无涉事实认定的内容,则可以使用模糊语词,如“第一次见面应该是在老乡会上”“每年寒暑假期间几家人都会聚餐”“每年春节前后都会找机会拜访一下”“没再联系大概是不想给我添麻烦”,等等。
有的模糊表达需要客观证据进行印证。在渎职案件中,责任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必备构成要件,也是审查调查的重点内容,实践中有的笔录记载“我滥用职权(或玩忽职守)的行为对发生严重后果是有影响的”,但“影响”本身就是一种主观上的评价评估,客观上没有评价标准,程度上缺乏明确区分,笼统使用会弱化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,动摇事实认定的根基,必须辅以其他证据特别是客观证据进行证明。再如,在查办重大责任事故中经常使用的“隐患”一词,事实上是一种推测或者判断,并不是法律上的事实,因此笔录中仅记载“我认识到了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”是不够的,还需要结合岗位职责、专业背景进行详细描述,并结合科学论证作为客观标准或参照。
研判模糊表达的内容是否符合逻辑与经验。对于案件事实的有关细节,在使用模糊语词进行描述时也不能掉以轻心。例如,笔者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,被调查人承认曾收受某企业老板人民币现金50万元,并称“好像是装在一个印有该企业标志的纸质手提袋中”,该企业老板的供述也能与之形成印证。但进一步调查发现,该企业自制的手提袋尺寸较小,平时用于赠送访客纪念品或宣传册,根本无法容纳50万元人民币现金。类似的情形还有“他好像是在我的私家车里把钱交给我的”,而实际上该汽车购买于受贿人收受财物之后。因此,使用模糊语词时,谈话人员需要对表述的内容进行必要核实,对于明显不合情理的,要么由双方作出进一步说明,要么如实记录“具体细节因时间久远难以准确回忆”。
实践中,要注意笔录中模糊语词的使用,如果笔录中模糊语词涉及的内容属于事实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,一旦缺乏其他证据的印证支撑,就经不起推敲与质证。因此,要不断提升证据意识和证据规则运用能力,做到内审与外查并重、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相结合,通过全面、客观地收集、固定证据,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。
实践中,笔录中常用的模糊语词主要有表示模态的动词,如“可能”“可以”“应当”;形容词如“明显”“有效”“最大的可能”;副词如“尽量”“大概”“左右”“一般”“不久”;数量词如“部分”“多数”“较少”;代词如“其他”“等”“等等”;连词如“或”;介词如“以上(以下)”“以内(以外)”。使用模糊语词的意义在于:一是体现事实认知的递进性,事实认定必然是一个由浅入深、去伪存真的过程,随着办案程序的逐步推进,调查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程度也逐渐提高,模糊语词能够增强法律语言的灵活性和延展性,在案件初期奠定事实基础的同时,为后期全面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预留空间;二是体现谈话工作的规范性,对被谈话人提出的一些无法给予明确答复的问题,如被谈话人询问自己认罪认罚后会得到什么处理,根据《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》,谈话人员只能答复“可以从宽”,并解释“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”,这种模糊表达恰恰是谈话工作合法规范的体现。
在笔录中使用模糊语词,需要注意以下几点:
考虑不同类型案件取证要求的差异性。实践中,由于不同类型案件在审查调查措施运用、处分(处罚)结果等方面的不同,纪、法、罪三类案件的证据标准也具有差异性,因此违纪案件笔录中模糊语词的使用相对灵活,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模糊语词的使用则需谨慎。例如,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时消费名贵白酒,根据违反廉洁纪律的构成要件,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即构成违纪,消费金额的多少仅是判断情节轻重的依据,因此笔录中“晚餐时喝的可能是茅台或五粮液”的表述不影响违纪行为的认定;但如果被调查人长期、大量收受名贵白酒,则有可能构成受贿犯罪,按照贪贿犯罪“情节 数额”的定罪处罚标准,收受财物的多少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,若是对名贵白酒的品牌、数量和价格等方面的供述存在模糊,如“收的可能是茅台或五粮液”“这些年大概一共收了5至6箱茅台酒”等,这对于笔录的证明效力来说是不充分的。
构成要件要素尽量不使用模糊语词。认定某一行为构成违纪、违法或犯罪,该行为必须符合纪法规范所规定的表明违纪违法性的各种要素,比如主体、行为和责任;行为所造成的侵害结果、危险结果;特定的行为状况与条件、特定的行为时间与地点、特定的行为对象与手段等。在描述上述构成要件要素时,笔录用词需要清晰准确,尽量不使用“大概”“可能”“好像”等带有推断、假设、预测性质的模糊语词,以免影响笔录的证据效力;但是,对于描述环境、铺垫背景、丰富叙事情节等无涉事实认定的内容,则可以使用模糊语词,如“第一次见面应该是在老乡会上”“每年寒暑假期间几家人都会聚餐”“每年春节前后都会找机会拜访一下”“没再联系大概是不想给我添麻烦”,等等。
有的模糊表达需要客观证据进行印证。在渎职案件中,责任人员的渎职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必备构成要件,也是审查调查的重点内容,实践中有的笔录记载“我滥用职权(或玩忽职守)的行为对发生严重后果是有影响的”,但“影响”本身就是一种主观上的评价评估,客观上没有评价标准,程度上缺乏明确区分,笼统使用会弱化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,动摇事实认定的根基,必须辅以其他证据特别是客观证据进行证明。再如,在查办重大责任事故中经常使用的“隐患”一词,事实上是一种推测或者判断,并不是法律上的事实,因此笔录中仅记载“我认识到了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”是不够的,还需要结合岗位职责、专业背景进行详细描述,并结合科学论证作为客观标准或参照。
研判模糊表达的内容是否符合逻辑与经验。对于案件事实的有关细节,在使用模糊语词进行描述时也不能掉以轻心。例如,笔者在办理一起受贿案件时,被调查人承认曾收受某企业老板人民币现金50万元,并称“好像是装在一个印有该企业标志的纸质手提袋中”,该企业老板的供述也能与之形成印证。但进一步调查发现,该企业自制的手提袋尺寸较小,平时用于赠送访客纪念品或宣传册,根本无法容纳50万元人民币现金。类似的情形还有“他好像是在我的私家车里把钱交给我的”,而实际上该汽车购买于受贿人收受财物之后。因此,使用模糊语词时,谈话人员需要对表述的内容进行必要核实,对于明显不合情理的,要么由双方作出进一步说明,要么如实记录“具体细节因时间久远难以准确回忆”。
实践中,要注意笔录中模糊语词的使用,如果笔录中模糊语词涉及的内容属于事实认定的构成要件要素,一旦缺乏其他证据的印证支撑,就经不起推敲与质证。因此,要不断提升证据意识和证据规则运用能力,做到内审与外查并重、言词证据和客观证据相结合,通过全面、客观地收集、固定证据,实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。